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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通姦有必要揉被告胸部? 司改會:不排除將檢察官送評鑑

彰化地檢署女檢察官莊珂惠偵辦黃姓女子通姦案時,因揉捏黃女胸部,遭黃女指控性騷擾。(翻攝自彰化地檢署臉書)

彰化地檢署女檢察官莊珂惠偵辦黃姓女子通姦案時,因揉捏黃女胸部,遭黃女指控性騷擾。(翻攝自彰化地檢署臉書)

2019/03/19 23:12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彰化地檢署女檢察官莊珂惠偵辦黃姓女子通姦案時,因揉捏黃女胸部,遭黃女指控性騷擾,引起司法界議論。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陳雨凡表示,無法明白揉捏胸部與該案的關連性與必要性,並表示如果有必要,司改會不排除將莊珂惠送評鑑。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偵辦案件時倘若認為有必要,在被告同意的情況下,可找醫生或婦女勘驗被告的身體。如果被告不同意,檢察官也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3條向法院聲請,如果法官也裁准,即可強制被告至醫院檢查。

據本報早前的報導,莊珂惠表示,勘驗行為是根據告訴人申請,有找女警陪同採集,並未命令全部脫光,採集全程被告未拒絕,不清楚為何違反意願。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淑媛表示,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會議委員一致認為,莊珂惠對黃女身體勘驗程序,是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必須偵查手段,黃女在勘驗前均未明示拒絕,其辯護人在實施勘驗前之偵訊中亦無反對意思,表示無違反黃女意願之情形。

根據《蘋果》報導,1名檢察官表示,「此案較無爭議的原因是,被告當下沒有表達不願意。」

不過,司改會執行長陳雨凡除了表示,看不出檢察官搓揉黃女胸部與案件的偵辦有何關聯與必要以外,她也指出,檢察官與被告具有權勢關係,被告會擔心如果不配合檢察官調查,會對自己的案件產生不利的影響,所以檢察官勘驗被告身體的合法性,和被告是否同意必須分別判斷。對於彰化地檢署認為莊珂惠沒有問題的原因,僅僅只是因為黃女沒有拒絕,陳雨凡對此表示遺憾。

報導指出,多位檢察官認為觸摸胸部可能會帶來爭議。1名北部主任檢察官表示,莊珂惠勘驗被告身體並無不妥,而值得討論的是,揉捏胸部在偵查過程中是否有必要,因為在通姦案件中,勘驗下體就是對照指證被告下體的特徵,倘若是為了確認胸部是否「有硬塊」而揉捏,感覺比較奇怪。而有名南部檢察官則是指出,在勘驗過程中檢察官通常不會自己動手,「最多就是請當事人脫衣服之後目視勘驗,不太可能由檢察官自己動手觸摸,更何況是揉捏!」

根據報導,多名法官也對「揉捏胸部」的部分提出質疑。高雄1名法官認為,通姦罪的構成要件是性器接合,檢察官勘驗時,只須要目視比對特徵及拍照存證,「但揉捏當事人的乳房或找到硬塊,是可以證明什麼?」台北地方法院1名法官也質疑,莊珂惠碰觸黃女身體的必要性與關連性為何?1名資深法官對此直呼「無法想像」,他表示,執法多年來,還沒碰到勘驗身體特徵會碰觸身體,甚至搓揉胸部的情形。該法官表示,要用這樣的方式勘驗,必須先釐清與案件的必要性與關連性,同時也應該考慮人權問題。

陳雨凡認為彰檢的調查方式並不恰當,呼籲法務部應對整個勘驗過程加以釐清其中是否有違法不當之處。她也表示,司改會將會持續關注事件發展,若有必要,不排除將莊珂惠送交評鑑委員會審議。

目前,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已責成高檢署調查此事。今日下午,法務部長蔡清祥也直言,調查後若確定莊珂惠有違規甚至違法之舉,絕對會依法嚴正處理,絕不寬貸。

司改會執行長陳雨凡表示,無法明白揉捏胸部與該案的關連與必要,司改會不排除將莊珂惠送評鑑。(本報資料照)

司改會執行長陳雨凡表示,無法明白揉捏胸部與該案的關連與必要,司改會不排除將莊珂惠送評鑑。(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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