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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被兩男輪流硬上 少女因做了這些事被打臉

2019/02/23 13:03

新北地院刑事法庭大樓。(記者陳慰慈攝)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20歲李姓男子及19歲謝姓男子,被13歲少女指控對她輪流性侵,兩男供稱以為少女14歲,嘿咻前均經少女同意,但少女事發後還跟兩男繼續在外玩樂,開庭前一日甚至還跟李男一起去唱歌,檢方認定是合意性交,依對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起訴李、謝男,新北地院今判李男有期徒刑5月,可上訴;謝男涉案部分另行審結。

檢方起訴指出,前年11月,少女跟李、謝姓等4名男友人出遊,投宿新北市板橋區一間旅館,少女住3樓房、4男擠6樓房,少女指控,李、謝男先後以借浴室洗澡為由到她房間,卻把她撲倒在床,強脫她衣褲性侵,回家後將此事告訴母親,母親因此帶她到警局報案。

檢方調查,少女警詢、偵詢供詞前後不一,李、謝男離開房間後,少女也未對外尋求援助,退房後還跟兩被告騎車閒晃,加上事後謝男LINE詢問少女:「你怎麼可以說我強姦妳?」 少女回稱:「其實我也知道,我會叫我媽媽撤告」,認定少女控訴有瑕疵。因少女警詢中雖稱,李、謝男知道她只有13歲,但未能提出證據舉證說明,加上少女案發時13歲2月,被告誤認她年滿14歲也並非可能,因此依對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起訴並無違誤。

偵訊時,李男表示,有問少女「可不可以發生性行為?」少女回:「可以」,他才與少女嘿咻;審理時,表示以為少女滿14歲,經對方同意才發生性行為。

法官審酌,李男雖曾有妨害性自主前科,年輕氣盛與少女嘿咻,但犯後坦承犯行,並已支付賠償金給少女,並與少女父母達成和解,少女母也表示願意予以自新機會,認為其有悔悟之心,因此判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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