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入獄服刑 再被公懲會判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公懲會今天判決,認定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林益世(前左)未依法申報財產,及假借權力圖利自己及他人,判林益世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已入獄服刑的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任內未誠實申報財產,並同意接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8300萬元以協助處理與中鋼續約;監察院5年前以11比1票通過彈劾林益世,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懲戒,公懲會今天判決,認定林益世未依法申報財產,及假借權力圖利自己及他人,判林益世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判決指出,林益世委由妻子彭愛佳、母親沈若蘭存放在銀行保管箱的950萬元、330萬元、300萬元,是未依法申報的來源可疑財產,被依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確定,已於今年9月28日入監服刑。
圖利方面,林益世在2012年2月25日、3月10日,陳啟祥前往請託時,同意接受陳啟祥提出的8300萬元,做為協助處理中鋼子公司中聯續約的代價,並要求分成「3、、23」3份,為了彰顯自己的影響能力,連連對陳啟祥炫耀說:「中聯董事長的人事,我上上禮拜我剛批出去的」、「現在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那個政府要去請錢,到最後都我那邊」、「其實行政院就2顆印章而已,行政院長1顆,跟我1顆」、「你看行政院這麼大間,有沒有?其實就只有3個人在上班而已,就是院長、副院長跟我3人而已」,顯有假借權力,圖本身及他人利益的違失。
公懲會認定,未依法申報財產方面,足以使民眾喪失對他執行職務的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有誠實的義務。
圖利方面,認定林益世身為中央高級公務人員,任職期間除了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外,也未能敬慎忠誠、清廉自持,竟假借權力圖本身及他人的利益,違背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清廉,不得有驕恣貪婪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規定,違背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保持品位的義務,有辱官箴。
公懲會認定林益世的違失行為,重創政府形象,嚴重損害政府名譽,為了維護公務紀律,有懲戒的必要,判決林益世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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