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3000!鎮代、鄉代當選人涉買票 金檢提當選無效之訴
2018/12/21 22:03
金門地檢署對兩名涉賄選的鄉代、鎮代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資料照,記者吳正庭攝)
〔記者吳正庭/金門報導〕金門地檢署今天說,金城鎮鎮民代表當選人張含麗、金寧鄉鄉民代表當選人莊振源,涉嫌透過樁腳以1票3000元代價向選民行賄買票,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檢方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對2人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
檢方指出,張含麗、莊振源均涉嫌透過樁腳,以每票3000元向選民買票;經調查,張含麗向6名選民行賄,莊振源向10名選民行賄,已涉犯選罷法投票行賄罪嫌,本於公益代表人之身分擔任原告,向法院對兩人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
檢方指出,根據選罷法規定,當選人有涉賄情事,選委會、檢察官或同一選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檢方說,2018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當選人名單,已經金門縣選委會於11月30日公布,因此在法定期限內,先行對張含麗、莊振源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至於刑事部分,因牽涉共犯且有更多鑑識待查證,會繼續過濾深查。
金門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錦龍說,選罷法127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6個月內審結。換句話說,莊、張若經法院判決有罪,應於1年內審結。依序遞補人選的得票數,依法不得低於該選區得票數最低當選人,即「吊車尾」者得票數的1/2。
吳錦龍說,選後仍有很多賄選情資進來,對象涵蓋層面很廣,依舊秉持「證據到哪裡就辦到哪裡」原則辦案;調查選舉不法及虛設戶籍妨害投票的案件,不會因選舉結束而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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