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牽車也算酒駕? 新北男拒酒測遭警方罰9萬
2018/11/11 22:08
針對「酒後牽車也算酒駕」的爭議,新店警分局(見圖)表示,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判例」,用人力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也算駕駛行為的一種。(資料照)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新北市有位林姓男子,在今年9月時於新店中興路一家薑母鴨店與友人聚餐,席間喝了不少酒;聚餐結束後,為了避免酒駕與違停害機車拖吊,便打算將機車牽到停車格停放,結果途中遭警方攔停,要求對他進行酒測;林男認為自己沒有「酒駕」,因此堅拒進行酒測,最後警方依拒絕酒測開罰9萬並扣下機車,讓林男非常不滿,氣得向警局投訴。
綜合媒體報導,當時林男因不願酒駕,所以才與朋友想將沒有發動的機車,牽到機車格停放;但是途中遭警察攔下,警方發現林男滿身酒氣,當下便要求進行酒測,林男認為自己用「牽的」又不是「酒駕」,因此拒絕酒測要求,雙方僵持不下,最後林男還是遭警方開出9萬的拒測罰單。
林男不服,最後也向新店警分局投訴此事,另外向交裁所提出申訴;對此新店分局表示,根據「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45號交通事件裁定」,所謂「駕駛機車」,係指駕駛機車、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所以警方依法開單,而林男提出的申訴要求,警方也將當時舉發員警攔查與舉發的情形交付交裁所,交由交裁處依權責裁處。
不過關於這起「爭議」,《蘋果日報》引述合里聯合法律事務所的陳以敦律師表示,林男這個行為應該不算騎乘範疇內,只要向相關單位提出異議,應該就可撤銷。
他也指出,法院對這類型的判例,通常無罪比有罪的多,高院的判例也只是單方面少數的見解而已,這跟一般人的認知差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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