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景華暫逃死 最高法院判決理由出爐
2018/10/04 10:45
湯景華縱火害死6命,一、二審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今天將全案發回更審。(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51歲男子湯景華,前年3月凌晨到與他有官司糾紛的翁姓男子住處縱火洩憤,造成翁家一家6口葬生火窟,一、二審皆認定他草菅人命、惡性重大,判處死刑;三審最高法院今天將全案發回更審,判決理由出爐,合議庭是依據5大理由,包括二審未做精神鑑定、直接故意的認定矛盾、何以不適用兒少福利法、對於殺人未遂的認定理由不洽當等,認為二審的判決不當,因此撤銷發回。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二審認定湯景華有殺人的直接故意事實,理由卻又說明是基於間接故意,顯有矛盾;二審認為湯男未預知屋內有兒童或少年,不適用兒少福利法,但縱火結果本就可能包括未成年人,二審的認定違反經驗法則。
最高院指出,二審未認定湯景華欲殺害翁男而未生死亡的結果,卻對此部分論以殺人未遂罪,理由失據;翁男與負傷逃出火場的林姓表弟,二審也未論述湯男的一個縱火行為觸犯6個殺人既遂、2個殺人未遂罪名,也不洽當。
判決又指,湯男患有精神官能症,二審未委請醫學專家鑑定湯男縱火時,是否缺乏因病而不能辨識違法行為的能力,或是顯著降低辨識能,未盡調查。基於這5項理由,最高法院將二審判決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湯景華4年前到三重區一家小吃店用餐,他不滿老闆娘要求他把濕雨傘放外面,抱怨店方服務態度差,雙方爭吵,在場的小吃店老闆的朋友翁男,出聲制止,與湯男肢體衝突,湯男控告翁男傷害,結果翁男獲判無罪;湯景華心有不甘,懷恨在心,前年3月湯景華購買3.77公升的汽油跑去翁家縱火,造成翁男的父、母、姊姊、叔叔、嫂嫂、堂妹6人慘死火場,只有林姓表哥獲救,而與湯男有嫌隙的翁男,案發時正在軍中服役,逃過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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