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沒繫安全帶挨罰 代駕司機「無權管理」抗罰勝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駕駛、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沒繫安全帶罰駕駛,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有盡告知義務是罰乘客。2015年修法將「租賃車代僱駕駛」列入免罰範圍,不過,幫喝酒者開車到指定地的代駕服務沒列入。示意圖。(資料照)☆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賀姓司機今年開車執行「酒後代駕」服務時,因副駕駛上的車主沒繫安全帶,害他挨罰3000元,賀為此提行政訴訟指自己有告知要繫,車主不配合;新北地院法官認為,計程車等業者有告知,乘客沒繫是罰乘客,酒後代駕是新興行業,與小黃一樣無權管理乘客,卻未列入免罰範圍,是法律規範疏漏,罰乘客才合理,判賀勝訴。
據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原本規定,駕駛、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沒繫安全帶罰駕駛,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有盡告知義務是罰乘客;2015年修法將「租賃車代僱駕駛」列入免罰範圍,理由是實務上,他們跟小黃司機一樣,無權管理乘客,未免無權有責而修正,不過,幫喝酒者開車到指定地的代駕服務沒列入,以致有本案爭議。
今年4月19日清晨5時許,本身是小黃司機的賀男開顧客的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南下21公里處時,遇警攔查,因顧客沒繫安全帶,警方把賀男視為一般駕駛對他開單舉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罰他3000元。
賀男提訴稱有告知車主要繫安全帶,對方呼呼大睡、不配合,無可奈何;他認為,政府提倡酒後代駕,但該條例卻沒跟上,已不符社會改變,酒駕之所以猖獗,是因大眾對代駕不夠熟悉、瞭解。裁決所認為,賀男是開自用小客車非計程車等,依該條例規定不是罰乘客。
法官認為,現今倡議酒後不開車,酒後代駕業興起,他們雖非計程車業或租賃車業,駕駛的車輛也非小黃或租賃車,但仍屬從事「酒後代駕」的車輛運輸業,同樣無權,卻未列入免罰範圍,這是法律規範上疏漏。
法官認為,基於合憲性解釋及探求該條例當初修正的免責目的,這種情形應類推適用免罰範圍,罰乘客而非代駕者,判原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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