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自殺 孕婦房東:凶靈會冒犯胎神 低價賣房後求償
新北地院。(記者王定傳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林姓男子的哥哥及母親去年在桃園租屋處燒炭自殺,當時懷有身孕的陳姓女房東,擔心凶靈冒犯胎神因此低價出售房屋,再向承租人林男求償,林男反駁,向陳女買屋者是基督徒,不信靈異現象,房價減少與自殺無關;新北地院法官則以房屋實質上沒毀損或滅失,且陳女的房屋所有權未受侵害,林男也非侵權者判陳女敗訴。
據查,胎神是指附在孕婦胎上的神,能守護胎兒,部分台灣人深信,孕婦不能搬家、釘牆壁、動剪刀,怕因此驚動胎神,對胎兒不利。
去年4月,陳女花770萬置產後出租給林男,實際住戶為陳男哥哥及母親,不料,去年7月25日,2人卻於屋內燒炭自殺;房東主張,當初為慶祝懷孕及給子女有安身之處,才貸款買屋,如今卻成凶宅,為避免損失擴大,且擔心凶宅對胎兒有不良影響,選擇停損以535萬元賠售。
陳女並指,她辦法事超渡亡靈、花錢去除炭味、炭粉,扣除押租金後,對方尚欠656元電費,加上精神賠償,以民法侵權行為、租賃關係等為依據求償265萬餘元;林男反駁,租約並無「防輕生條款」,且屋價減少是陳女自己削價賤賣所致。
法官審理認為,死者雖在屋內燒炭自殺,但房屋沒有毀損、滅失或功能損壞等狀況,且凶宅造成的房屋貶損,不是具體的物或「人身」受損引起的經濟利益損失,她在法律上的所有權權能未受損或受限,林男也非侵權者,與損害賠償要件不符,判決駁回。
律師陳振瑋分析,承租人的同居人若在屋自殺,實務上大多認為房屋所有權權能並未損害,房東須證明同居人自殺與承租人的故意行為有關,或租約中有「防輕生條款」等,否則很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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