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迴轉害女騎士出「撞」況 惡質駕駛竟落跑
2018/09/06 12:43
自小客在馬路違規迴轉導致直行女騎士閃避不及撞上受傷。(記者許國楨翻攝)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林姓年輕人日前開車行經市區一處路口違規迴轉,造成直行的黃姓女騎士閃避不及擦撞,連人帶車倒地受傷跌坐雨中,未料林男竟未下車察看逕自駛離,警方獲報經過以車追車方式,終於在肇事地點後方,一輛經過的汽車行車紀錄器中發現肇事過程進一步循線通知林男到案,他辯稱沒有感覺曾撞上機車直接離開,但因肇事畫面事實擺在眼前,訊後依肇事逃逸等罪嫌送辦。
台中市第三分局交通分隊上月26日獲報,轄內東區台中路與建中路口附近有交通事故,1名女子跌坐雨中已經由119救護車送往醫院,經趕往現場初步了解事故原委,疑因一輛自小客突然在路口違規迴轉,導致騎車直行的37歲黃姓女騎士閃避不及撞上,黃女倒地全身及下巴多處擦傷,自小客竟直接逃逸。
警方立即調閱監視器,因當時下大雨視野模糊未能發現肇事情形,但警方未放棄找尋破案契機,透過以車追車方式,終於在肇事地點的後方,一輛經過的汽車行車紀錄器中,發現騎車黃女直行,一輛汽車在大馬路違規迴轉,造成黃女遭撞跌坐在地上爬不起來,所幸有暖心路人幫忙撐傘救護,但肇事者竟未下車察看逕自離開現場。
警方上週循線通知開車的19歲林姓駕駛到案說明,他辯稱當時在馬路上迴轉,對方就摔倒了,沒感覺有撞上機車,以為與他無關才直接離開,但因肇事畫面事實擺在眼前,訊後全案依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罪嫌函送法辦。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發生交通事故應救護傷患及報警處理,當事人沒有自行研判肇責權利,否則撞人後致人死、傷而逃逸,即觸犯刑法185-4條明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林男行為除有刑事還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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