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毫克攻防!酒駕男逃過公共危險罪
2018/08/08 11:35
陳男酒駕駛肇事,檢方回溯推算酒測值超標,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屏東地院法官認為回推酒測值易陷爭議,判陳男無罪。(記者李立法攝)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陳姓男子酒駕發生車禍被測出酒測值0.24毫克,雖未達到0.25毫克公共危罪的門檻,但警方回溯推算陳男1個小時前開車上路時的酒測值應為0.3028毫克,經移送檢方後被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但法官認為因個人體質及酒精代謝能力不同,回溯推算酒測值會有爭議,判陳男無罪,可上訴。
陳男去年11月間駕駛自小客車與另一部小客車發生擦撞,警方到場處理時為肇事雙方進行酒測,結果陳男酒測值達到0.24毫克,屬酒駕肇事,但未達到法定0.25毫克公共危險罪的門檻,不過,警方認為陳男是在1個小時前開車上路,依照人體酒精代謝公式平均每小時0.0628毫克代謝率往回推算,陳男酒測值應為0.3028毫克,遂以公共危險罪送辦,檢方也認同警方所提數據,將陳男起訴。
法官認為,刑法公共危險罪中「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的法定標準,是為避免不能安全駕駛概念的抽象及不確定性,故無論行為人的年齡、體質或飲用酒種類,統一以受測時的酒精濃度為判斷基準,以杜爭議;若以酒精代謝率計算公式回推酒測值,將重陷爭議,陳男酒測時為0.24毫克,未達法定處罰標準,應予無罪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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