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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值落在誤差範圍內…一審無罪 二審有罪

法官對是否採計酒測器公差仍有歧異。(資料照)

法官對是否採計酒測器公差仍有歧異。(資料照)

2018/05/26 19:2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苗栗吳姓男子去年與家人慶祝父親節,灌下10瓶啤酒,經過16小時的休息才開車,酒測值仍達0.27,高於公共危險罪門檻0.25,新竹地院以酒測器的檢查公差為正負0.03,不能排除有誤差可能,判決無罪,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立法者明定酒測值達0.25一律視為不能安全駕駛,已排除「寬限值」,改判有罪,處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吳男與家人去年8月間歡慶父親節,在家喝下10瓶啤酒,睡到傍晚才醒來外出,在高速公路匝道口被警方臨檢,酒測值0.27,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新竹地檢署偵辦,吳男未否認飲酒,檢方竹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竹院審理認為,酒測器雖經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可供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用,但考量酒測器的檢查技術規範中寫道「檢查公差±0.03」,不排除吳男的酒測值落在0.24到0.30間,有可能未達法定處罰標準0.25,據此判無罪。

檢方上訴,高院合議庭指立法院2013年修正「刑法」,把公共危險罪中的酒駕行為明訂「吐氣酒精濃度達0.25」,作為「不能安全駕駛」的判斷標準,可見立法者基於「罪刑明確性原則」表明態度,即只要酒測值達0.25,一律視為觸法,從文字解釋上已排除「寬限值」。

至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酒測值如果超過標準值未逾0.02,免予舉發,合議庭也解釋那是行政處分,與本案的刑事罰不同,不可援用。

合議庭另強調,法律不允許警察執行酒測後,自行加上最大公差,作為不利受測者的認定,同理,也不容許受測者減去公差當作酒測值,否則就違背以「合格」儀器取得證據的立法本旨。

綜上,合議庭推翻無罪判決,考量吳男8年前也有酒駕前科,判刑2月,給予易科罰金機會。

去年起,一審興起酒測值應扣除公差的見解,當事人酒測值若落在0.25-0.27之間,最常出現有、無罪的爭議,高院去年11月特別召開「法律座談會形事類提案第8號審查意見及研討會」,決議不應扣除公差值,雖無約束力,但已形成法官審判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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