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一個人不會判死? 虐殺女童泯滅人性判極刑
2018/07/10 11:40
莊嘉億虐殺同居人4歲女兒。(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男子莊嘉億凌虐4歲女童致死,新北地院今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莊死刑;合議庭於宣判後透過新聞稿斥責莊男泯滅人性,扭曲人類存在基本價值,導致女童體無完膚,是聯合國2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加上他犯後無悔意,且對弱小的兒童再犯可能性高、教化並非易事,是判死主因。
法界人士指出,莊男凌虐女童致死,手法殘忍,判處死刑,打破民眾長期質疑法院「殺一個人不會判死」的說法。
合議庭於新聞稿中同時指出,人權團體雖主張廢死,但多數國民,還有學者專家持反對意見,在全體國民尚未達成共識及修法前,法院仍應忠於依據法律規定,妥慎量處適當之刑。
合議庭認為,莊男在接手照顧女童後,本應悉心照料,他明知女童不肯進食、睡覺,是因想念母親,甚至在被虐骨頭突出時,還是說她想媽媽,但莊男卻對毫無抵抗力的女童凌虐,導致她幾乎體無完膚,嚴重扭曲人類存在基本價值。
女童因被告惡行,有膿水滲出、惡臭、惡臭腦膜腦炎,骨頭刺出的狀況,但他們卻無視無此,不肯送醫,可見他所為已達泯滅人性,甚至在審理時,還正當化凌虐犯行,聲稱是不肯睡覺吃飯才予以管教,無悔意,教化非易事;至於莊母甚至還嗆說:「整件事我問心無愧」,也無反省之意。
合議庭認為,莊男所為對兒童及社會危害大,符合聯合國2公約所訂「情節最重大之罪」,若日後重返社會,恐再度因細故或自身情緒管理不佳,以相同手段侵害他人,特別是弱小幼童,如果只判無期徒刑,顯然是輕縱,不足以還無辜善良幼小的死者公道,也不足以維護社會秩序及確保民眾生命安全,莊男所為有永久與事隔絕必要,求其生不可得,不得不施以極刑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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