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諜案周泓旭獲釋暫獲自由 周:已上訴、會謹言慎行
共諜案周泓旭獲釋暫獲自由。(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中生周泓旭涉共諜案,高等法院日前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的「發展組織未遂罪」判周1年2月徒刑,並將北檢送交將周泓旭涉利用新黨人士王炳忠等人發展組織未遂案併辦案,退回北檢重新偵辦,雖然高檢署已向最高法院提上訴案,不過,高等法院考量周已羈押期滿,今提訊他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9條「羈押期滿後『應』撤銷羈押」的規定,諭知將他釋放,但將他限制出境、住居、出海,並責付給律師,也不得對外發言、受訪,且每天須向轄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報到。
周泓旭今中午步出高院,結束被羈押1年2月的日子,媒體詢問他有無重獲自由的感覺,周尷尬說「還未重獲自由,一出來就被媒體團團包圍了」,他正色表示,針對本案被判刑1年2月部份,已委託律師上訴,爭取他的清白,也會遵守高院要求他謹言慎行的指示。
媒體也詢問他出庭時為何狀似開心的在笑,是否心理有數會被釋放,周反問「我有嗎」,隨即和律師搭車離去。
由於周泓旭是於去年3月9日被約談到案、10日遭聲押,一、二審都判他1年2月徒刑,而今天正好是羈押1年2月期滿的日子,周和律師日前已針對高院將他延押一事起抗告,主張本月8日是他被收押屆滿1年2月日子,已「押滿了」,依刑事訴訟法第109條「法定撤銷羈押」的規定,沒理由再羈押他,應將他釋放。
高院今提訊周泓旭審理其羈押是否期滿事宜,高檢署檢察官黃靜秋指出,本案中,高院日前判周1年2月部份,檢方已上訴,且尚有共犯、且周是中國籍人士,在台無固定住居所,另外高院將北檢移送併辦部分雖退回併辦,但檢方認為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因攸關國家安全,希望高院將他具保、並諭知限制住居等強制處分,也應要求周遵守保密規定,不得隨便受訪,確保審判能順利進行。
不過,周的律師指出,沒有人能幫周籌交保金,加上周連律師費都付不出來,希望能責付給律師就好。
高院合議庭短暫休庭後評議,裁定,諭知將他釋放,但將他限制出境、住居、出海,並責付給律師,也不得對外發言、受訪,且每天須向轄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報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09條「法定撤銷羈押」的規定,「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但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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