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閃躲逼車卻被移送開單 院檢都還他清白!
2018/04/11 20:13
閃躲逼車卻被移送開單,新竹地院判准撤銷罰單!(記者蔡彰盛攝)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路上在跑,行車記錄器要有!
陳姓男子開小貨車載妻兒,卻遭營業貨運曳引車逼車,嚇得趕緊跑到警局報案,沒想到警方卻認為他逼車,不僅賞他1萬8000元的罰單,還將他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台中地檢署,事後檢方與新竹地院法官都憑行車記錄器還原現場真相,認為他是閃躲而非逼車,不起訴且判決撤銷罰單!
陳男說,去年1月27日中午他開租賃小客貨車,行經台中市時,與一輛營業貨運曳引車因行車糾紛,警方認為雙方於道路上互阻礙對方車輛通行,造成行車危險,當天他到大甲分局大安分駐所報案並提出刑事告訴,經通知雙方說明後,員警認為他有「危險駕車、任意變換車道、蛇行、行駛二車道中線及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違規行為開單,處以罰鍰1萬8000元。
陳男喊冤說,他是被對方逼車,又被攔車,才立即前往警局報案,當時車內尚有妻兒,遭他車逼車實在很恐怖,如不快速離開現場,可能遭受危險,萬萬沒想到去報警求助,竟然還被警方開單處罰,甚至說他是公共危險移送地檢署,實在冤枉,因此聲明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
經法官勘驗行車記錄器,發現陳男駕駛的車輛並無突然減速情事,可見係遭他車逼車,雖有變換車道情事,但顯然是為了要快速離開逼車的對方,難認是影響行車安全的危險駕駛行為。
此外,警方認定陳男涉嫌公共危險罪,將他移送台中地檢署,檢方偵辦後認為,陳男車輛雖有煞車,然與對方車輛仍有相當距離,且其煞車亦非驟然煞停或突然減速至相當緩慢或靜止,其煞車動作並非俗稱「逼車」情形,而予陳男不起訴處分。
法官認為陳男要避開他人逼車行為,不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因此判決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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