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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幫詐團領10萬被抓 18歲車手 賠48萬和解仍要關

    18歲的周姓機車行學徒當車手,他加碼賠償48萬元和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仍判刑10月,,若依此確定仍須入獄。(資料照)

    18歲的周姓機車行學徒當車手,他加碼賠償48萬元和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仍判刑10月,,若依此確定仍須入獄。(資料照)

    2024/11/16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年僅十八歲的周姓機車行學徒,缺錢繳機車貸款與交通違規罰單,「兼差」當詐欺集團車手,領走游姓被害人十萬元匯款後落網,一審依加重詐欺取財罪將他判刑一年一月;月薪二萬多元的他,為了拚免關,與游男和解成立,允諾加碼賠償四十八萬元,但上訴後被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打臉,認為和解與自白可減刑,惟其犯行並無足以同情憫恕之處,僅酌減改判十月徒刑,若依此確定仍須入獄。

    機車行學徒兼差 自毀前途

    判決書指出,周男去年九月加入詐團,去年十月游男掉入投資詐欺陷阱,匯款十萬元到人頭帳戶,周男領出十萬元轉交上級,獲二千元報酬後被查獲。彰化地院審理時,周男坦承犯行,一審將他判刑一年一月,周趕緊找游男和解,游男損失十萬元,周男不想蹲苦窯,允諾總共賠償四十八萬元給游男,兩人達成和解。

    周男上訴時,指自己年輕,僅國中畢業,思慮較淺,先將二千元報酬賠給游男,其餘爾後支付,希望二審改判為可易科罰金的六月徒刑,讓他免除牢獄之災。

    法院:無顯可憫恕減刑餘地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卻認為,周男雖與對方和解,但多數尚未支付,且其犯罪情狀,並無足以引起同情、亦無顯可憫恕的減刑餘地;法官審酌兩人已和解,被捕後坦承犯行,依此撤銷原判決,改判十月徒刑,還可上訴。

    周男另有一案為領出款項六萬餘元,也與被害人和解,但尚未支付,該案被新竹地院判刑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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