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加碼! 刑訴法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條文
司法院修訂刑事訴訟法,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等相關條文,讓訴訟參與人能全程參與訴訟過程。(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建構維護被害人尊嚴之刑事司法」,要求全面強化被害人於訴訟過程中的保護措施,司法院決定修訂刑事訴訟法,在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案件上,引進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14日決議通過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等相關條文,近日就會函請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指出,為彌補被害人損害、痛苦及不安,修復因衝突而破裂的社會關係,明文授權檢察官於偵查中、法院,於審理中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為維護被害人名譽及隱私,避免二度傷害,草案明定,法院於審判中應注意被害人或其家屬隱私之保護,及得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旁聽人予以適當隔離。
親友可陪同出庭
再者,為協助被害人於審判中在場時維持情緒穩定,法案讓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於審判中,得陪同被害人在場。
而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影響人性尊嚴至鉅的案件,法案引進「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讓訴訟參與人能全程參與訴訟過程,閱覽卷宗與知悉訴訟的進行程度及卷證資料。
訴訟參與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完全陳述、具原住民身分、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應聲請指定代理人,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之情形,而未經選任代理人者,審判長應為此等訴訟參與人指定律師為代理人。
此外,訴訟程序進行中,亦賦予訴訟參與人就準備程序事項、證據及科刑範圍等項即時表達意見的權利,以及辯論證據證明力及詢問被告的機會。
司法院指出,修正草案盡力防免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受到二度傷害,並強化被害人程序參與之主體地位,肯認被害人於公訴程序中亦得行使部分訴訟權利,讓被害人能真正感受到司法的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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