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無罪、二審有罪不得上訴? 最高法院:勿傻傻送執行
刑事訴訟法規定,竊盜、性騷擾等二審定讞案件,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就判決確定、須送執行的規定已被宣告違憲,最高法院提醒二審勿直接送交執行。(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刑事訴訟法規定,竊盜、性騷擾等二審定讞案件,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就判決確定、須送執行,大法官7月間作出釋字第752號解釋宣告違憲,最高法院為解決法院實務運作問題,下午公布最新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求二審勿把類似案件送執行,應讓由最高法院審理。
今年7月28日做出的釋字第752號解釋指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限制上訴三審的規定,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如不讓被告上訴三審,將使被告少了一次救濟機會,因此宣告違憲,要求相關機關根據大法官上述釋憲意旨修法。
由於上述釋憲範圍,只限於第376條第1款的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以及同條第2款提及的刑法第320條、321條竊盜罪,因此第376條第3款到第7款的二審定讞案件,無法根據本釋憲案上訴三審,立院遂在本月7日三讀修法,取消第376條第3款到第7款不得上訴三審的規定。
最高法院透過上午做出的106年度第1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提醒二審勿把類似案件送執行,以免引發民怨和法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