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 too」運動全球蔓延 檢:大聲說不、勇於報案
2018/03/07 15:31
#MeToo成為今年推特最火熱的主題標籤。(路透)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美國影壇知名製片家哈維溫斯坦遭爆性侵多名女星,引發全球「反性侵」(Me too)運動,日前南韓也爆發下任總統熱門人選涉性侵女秘書的醜聞,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柯博齡7日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指出,這兩則震撼全球的性侵行為,都有一個共通的特色,就是利用權勢,迫使被害者不敢抵抗。
柯博齡表示,我國刑法228條1項「利用權勢性交罪」,規範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等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卻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如南韓遭性侵之女秘書受訪所控訴的「他是老闆,我只是他的秘書,當下我能作什麼呢!」
柯博齡解釋,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只要存在上下、隸屬、主從等關係,行為人進而利用這層關係,對被害人為性交行為都構成「利用權勢性交罪」,將受到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然而,以上所說的性交,是「非強迫性」,有點半推半就的,也就是利用被害人的心理壓力,害怕上下隸屬主從關係受到破壞或不知如何因應、不敢說不而就範。
但如果性交是以強制力壓制、脅迫、恐嚇、催眠、下藥等的手段,則另以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來處理,其刑度更重達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柯博齡說,性的自主權仍不容侵犯,不管年紀大小,不論何種身分地位均應受到同等保護,發生性行為的意願必須受到尊重,不可任意剝奪,所以當遇到父兄、親戚、長輩、老師、教練、師傅、經濟資助者、監護人、醫生、上司、老闆等等,對自己有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假藉權勢或機會欲為性交時,請勇敢的拒絕,大聲說不,並向警方、地檢署、社工、醫院等單位反應或報案,政府均有完整的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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