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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賣門號後嘗試退卡 法官「正面肯定」判無罪

2018/01/23 17:38

何女賣門號抵債,因在詐騙集團得手前就打給客服掛失,士林地院認為她已盡力避免詐欺犯行,遂判決無罪。(記者黃捷攝)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何姓女子為償還債務,總共申請10支易付卡門號,以3000元代價提供給黃姓男子,最後被詐騙集團拿去使用,她因而遭依幫助詐欺罪起訴。但士林地院認為,何女在詐騙集團得手之前,就已打給客服嘗試辦理退卡,並無幫助詐欺間接故意,「應予以正面肯定」,判決何女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何女2016年9月間為償還債務,申辦易付卡門號提供給詐騙集團成員黃男,黃男再轉交其他成員,以此門號向王姓男子佯稱申辦貸款,騙走王男的郵局帳戶,再拿該帳戶行騙其他被害人,總計得手近6萬元。

何女被起訴後仍否認犯行,她向法官辯稱,因之前有欠地下錢莊錢,老闆協助清償後,她再陸續還錢給老闆,當時因還欠8000元,黃男告訴她只要提供10個易付卡門號,就能抵押老闆的3000元債務,她老闆同意後,還特別叮嚀黃男不能交給詐騙集團。

何女說,同年10月2日黃男突然傳網路訊息,告知她的門號被車手朋友拿去詐騙,朋友遭警方查獲,要她趕快停話,她當天就打電話到客服辦理,「我沒有幫助詐欺的意思」。

檢方當庭駁斥,何女與黃男間並無信賴基礎,卻提供門號給黃男,就使門號有被詐騙集團利用的風險,且何女辦理掛失後,門號雖不能撥出,但有受話功能,仍無法阻止詐騙集團使用,她仍有幫助詐欺的刑事責任。

不過,法官勘驗何女與客服的通話錄音,發現何女當時有打算直接退卡,但客服告知:「易付卡只能掛失停止發話,若要停止受話,直接等門號過期就好。」此外,王男直至10月12日才受騙寄出自己的帳戶,遂認定何女早在詐騙集團得手前,就已盡可能辦理掛失程序。

合議庭認為,時至今日仍有不少人為了賺取不法利益,甘冒刑事風險提供帳戶、門號給詐騙集團使用,若這些人能即時辦理掛失,阻止詐騙集團得手,仍應予以正面肯定,且從何女辦理掛失的時間點來看,王男帳戶被騙走的當下,何女已無幫助詐欺的犯意,遂認定罪證不足,判她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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