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3性騷案應執行7月 許博允只需再繳6萬
2018/01/22 16:38
許博允只需再執行2月,易科罰金6萬元,性騷擾案即全數執行完畢。(資料照,記者潘少棠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被譽為「台灣演藝之父」的新象文教基金會創辦人許博允,6年前擔任台北市政府顧問期間,被控性騷擾翁姓女聲樂家,被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確定;因許另有2件前案,合於數罪併罰要件,高檢署聲請定執行刑,高院裁定許應執行徒刑7月,可易科罰金21萬;由於許前2案合併執行5月,已執行完畢,因此許只需再執行2月,易科罰金6萬元,性騷擾案即全數執行完畢。
北檢表示,由於許博允可以提抗告,因此執行科要等本案裁定確定後,再發出傳票通知許到案執行。據悉,檢方最快將在春節過後,才會傳喚許到案執行。
翁女指控,2012年8月27日晚上10點,許博允參觀樂團排練,並和眾人相約用餐後,前往北市安和路的PUB續攤,她開車時,許坐在副駕駛座,趁她手握方向盤無法抗拒,多次以手碰觸、撫摸她的手臂、肩膀、後背腰側。
抵達PUB後,她禮貌性地向許敬酒,許竟突襲親吻她,她憤而控告許性騷擾;許否認性騷擾,辯稱在PUB是「禮貌性親吻臉頰,非親嘴」。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許確涉及性騷擾,前年7月判許3月徒刑,可易科9萬元罰金,許不服上訴,高院去年9月駁回許上訴,全案確定。
因許博允在2006年、2009年間,有2案被判刑確定,雖已執行完畢,但與之後的性騷擾案合於數罪併罰要件,高檢署於去年向高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高院日前裁定許應執行徒刑7月,可易科罰金21萬。
北檢指出,許博允因3案合併執行徒刑7月,但因前2案執行徒刑為5月,並已執行完畢,因此若本裁定確定,許只須再執行徒刑2月,或易科罰金6萬元,性騷案即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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