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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博允強吻性騷女聲樂家 高院認證判3月定讞

新象基金會創辦人許博允。(資料照,記者陳奕全攝)

新象基金會創辦人許博允。(資料照,記者陳奕全攝)

2017/09/07 10:3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有「台灣演藝之父」稱號的新象基金會創辦人許博允,5年前擔任台北市政府顧問期間,被控趁機對女聲樂家伸鹹豬手亂摸並強吻,許堅決否認,還稱該女在PUB散場後還和她擁抱道別,可見他並未性騷擾,但高等法院認定確有其事,且許毫無悔意,今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他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定讞。

許博允今上午未到法院聆判,無法得知他對此判決看法。

該位女聲樂家指控,2012年8月27日晚上10點,許參觀樂團排練後,和眾人相約用餐後,夥同眾人前往安和路的PUB續攤,她開車時,許坐在副駕駛座,趁她手握方向盤無法抗拒,多次以手碰觸、撫摸她的手臂、肩膀、後背腰側;抵達PUB後,她禮貌性地向許敬酒時,許竟突襲親吻她,怒對許提出性騷擾告訴。

許博允否認性騷擾,供稱在車上右手扶著車門把手,左手指路,並未碰觸該女,在PUB也未親吻該女嘴唇。

但北院傳喚多名證人後認定,許在車上對女聲樂家有亂摸、在PUB親吻臉頰等性騷擾行為,且犯後態度不佳,也無悔意,去年7月判許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

許上訴高院,許堅稱,女聲樂家在PUB散場後還和她擁抱道別,可見他並未性騷擾,但北院並未採信此有利他的事證,請求判他無罪,還其清白。但高院依在場多位證人供詞等事證,認定許犯行明確,今仍判他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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