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切油槽引發閃燃 男臉嚴重燒傷更一審判免國賠
林姓工人5年前到新北市一家工業公司清洗油槽內壁時,不慎摔落油槽昏迷,消防人員獲報趕往搶救,用電動切割器切割油槽救人,不料火花引起閃燃,引燃槽內柴油,造成林男全身49%的燒傷,林男訴請國賠,一審判免賠,二審改判新北市消防局須國賠412萬多元;今高院更一審改判免賠。(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市林口區林姓工人5年前到新北市一家工業公司清洗油槽內壁時,不慎摔落油槽昏迷,消防人員獲報趕往搶救,用電動切割器切割油槽救人,不料火花引起閃燃,引燃槽內柴油,造成林男全身49%的燒傷,林男訴請國賠,一審判免賠,二審認定貿然切割油槽引發「閃燃」,消防員有過失,改判新北市消防局須國賠412萬多元;今高院更一審改判免賠。
此案發生在99年10月2日上午,事發地是林口區吉祥工業公司,摔落的是34歲林姓清潔人員,前往救援的是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泰山分隊,當時因通道口狹窄,又堆放雜物,消防車無法接近吊掛,決定切割油槽救人,卻產生火花引燃油槽中的柴油,使林男臉部、雙上肢、右下肢等處遭燒燙傷,並造成黃姓等2名消防員輕傷,最後仍以消防車吊掛方式救出林男。
林男事後指控救災有過失,他接受多次手術,勞動力仍減損達百分之百,身心受重大痛苦,請求國賠752萬元;搶救林男的2名消防員被控業務過失傷害,獲不起訴處分確定。
一審認為消防員已盡力無過失,判決免賠。不過,高等法院認為,林男遭閃燃灼傷後,消防員隨即用器材車的吊臂將他吊掛救出油槽,法官因此認定除了電動切割外,消防員還有其他更適當的救援方法,而當時若先採吊掛救援,林男可能不會被燙傷,因此改判新北市消防局須國賠林男醫療費、慰撫金等共412萬元。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
更一審認為,消防員趕往現場時,業者並未提醒油槽內是燃點較低的柴油,因此消防員使用電動切割器才會引發閃燃,並非消防員的過失;此外,消防員原本打算採吊掛方式救出林男,但因油槽所在位置的入口被業者堆放的棧板擋住,吊掛設備進不去,因此決定切開油槽救人,此非消防員的過失,因此判決新北市消防局不必賠償。林男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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