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彰銀經營權 台新金控:財政部違法在先不具主導權
2017/11/28 11:38
台新金認為,在財政部未如實申報持股狀況,而違法前提下,該部已不具主導彰銀決議之權利。圖為位於台北市中山北路的彰化銀行台北總行。(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新金認為,彰銀今年6月16日進行第25屆股東會董事選舉時,在財政部主導下,涉將有違法令而不具代表權的選票、計為有效票,屬「決議方法違反法令」,因而請求撤銷彰銀董事部分會議決議。本案今天上午再度開庭時,台新金死咬財政部早因「未如實申報持股狀況」而違法,失去主導權;但被彰銀律師團否認。法官庭末諭知全案下月21日再開。
台新金律師稍早出庭時說,財政部目前持有彰銀12.19%股份,已違反銀行法第25條第7項之規定「持股逾5%須向主管機關(金管會)申報」,即使銀行法曾於97年做出修訂,但比較新舊法後,此方面規定相同,強硬主張財政部違法;此外,在原告律師團之列的台北地院前法官陳彥希表示,財政部投資並參與彰銀決策之相關作為,形同私經濟行為,在國家未有特別豁免權情況下,該部自然須遵守相關法條之規定。
不過彰銀律師反駁,銀行法適用對象法人或自然人,而財政屬整府機關、非前述對象,該法並無拘束力。
法官聽畢雙方陳述後,要求被告庭後須就其抗辯提出相關法律見解,全案定下月21日再度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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