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下載影片 警方向電信業調IP 法官:違反通保法
民眾涉嫌以BT下載電影「黃飛鴻之英雄有夢」。警方向電信業調IP,但法官認為此舉違反通保法。圖為電影海報。(攝翻自百度百科)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智慧財產法院在審理一件民眾涉嫌以BT下載電影的案件時,發現警方直接向電信業者調取IP的使用者年籍資料及連絡方式;合議庭認為,民眾網路IP與使用者資料結合時,不僅是個資,也是憲法保障的祕密通訊自由,警方未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直接調取,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不符,希望偵查機關能注意、研商改善!
黃男被控於前年1月間使用BT下載軟體,從論壇下載電影「黃飛鴻之英雄有夢」,警方向當地有線電視業者調取資料,認為黃男違反著作權法,為3年以下徒刑案件;黃男喊冤稱,他沒有論壇帳號,更無下載,案發時,為讓妻子使用方便,WIFI無線網路分享器沒設定密碼,可能因此遭人盜用。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若沒設密碼,確有可能遭侵入,或電腦遭他人植入惡意程式,導致網路成為僵屍網路或跳板,加上檢警未在黃男電腦中查獲有影片,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智財法院認為上訴並沒理由,駁回定讞。
特別的是,合議庭在判決書中指出,依通保法規定,檢察官在偵辦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時,除非有急迫情況,都應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司法警察也受此拘束。
合議庭認為,網路IP位址的使用者資料是個資,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使用者資料與網路IP位址結合時,不僅是個資,也涉及憲法祕密通訊自由,雖自由並非不能以法律予以合理限制,但應由司法機關從憲法觀點加以事後審查確認。
合議庭認為,國際上已有將網路IP位址,作為個人資料加強保護趨勢,例如歐盟,我國通保法也符合此趨勢,雖立法後,有出現限制過嚴、影響犯罪偵查意見,但通保法修正草案尚未獲立法修正通過,這表示社會對開放偵查機關自主調取使用者資料,仍有疑慮。
合議庭指出,警方未經聲請調取票程序,直接向業者調取IP,恐違反通保法,未來如遇有證據能力爭議,有可能判定取證違法,排除證據能力,若這是警方普遍的執法方式,也應注意合法性問題,並盡速研商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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