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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48次非常上訴 羅明村收賄案再審遭高院駁回

2017/11/16 13:23

羅明村收賄案,共提起48次非常上訴被駁回,羅去年聲請再審,高院今駁回。(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台北縣警局(現新北市警局)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羅明村,被控在1997年偵辦一起槍擊案時收賄50萬元,協助涉槍擊案的黃姓男子等人找人出面頂罪,羅8年半前被判刑13年定讞,期間,羅向檢察總長共提出48次非常上訴均遭駁回,引起人權團審關切,羅去年底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高院今駁回羅的再審聲請;此案可抗告。

裁定書指出,羅明村20年前偵辦臺北縣林口鄉「新樹林餐廳」槍擊案時,受張姓、黃姓、周姓3名被告請託,包庇3人找黃姓少年頂罪,並率隊逮捕黃姓少年,羅事後收取3人的50萬元賄賂,不過,全案18年前爆發,羅明村等人被以貪污、行賄、槍砲等罪起訴,多名被告陸續被判刑確定入監服刑。

羅明村涉案部分,一審遭重判有期徒刑15年,更一審一度將羅判處無罪,2009年4月,最高法院仍認定羅收賄有罪,處13年、褫奪公權5年確定。羅不服,向檢察總長共提出48次非常上訴均遭駁回。

但人權團體認為羅的案件疑點重重,認為證人在調查局測謊時,受不正當訊問而指認羅收賄,證人並在法院審判中全部翻供;但因羅自己未通過測謊,所為的辯解不被法院採納,因此有罪確定,主張排除羅的測謊供詞。另也認為檢方對無罪判決逾期上訴,上訴違法,無罪判決應已確定。

高院審理認為,測謊供詞的部分,先前有罪判決中已經審理,故並非「未經審酌」的再審新證據,此外,檢方是否逾期上訴問題,高院調閱判決書送達時間,並未逾越10日的上訴法定期限,認定檢方並未違法上訴,高院因此認為羅的再審聲請無理由,今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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