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包庇業者 北市水利處前技工判8年4月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處前技工黃明仁、王雅康,接受賄賂包庇業者,新北地院依收賄等罪,判黃8年4個月徒刑,另依收受不正利益及洩密罪,判王3年4月徒刑,可上訴。(示意圖)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處前技工黃明仁、王雅康,於102至103年間,接受業者賄賂與喝花酒招待,再以驗收放水、免罰違約金等方式包庇,新北地院依收賄等罪,判黃8年4個月徒刑,另依收受不正利益及洩密罪,判王3年4月徒刑,可上訴。
涉入本案的9名業者被依偽造文書、交付賄賂等罪,判處2個月至1年8月不等徒刑,其中有4人獲緩刑。
判決書指,黃明仁從97年至103年間,任職於水利處工務科南區工務所,卻於辦理景美溪右岸堤防整建案時,收取業者25萬元賄款,洩漏變更設計議價會議記錄等文件,且明知監造品管工程師已離職,仍包庇監造公司員工在簽到表動手腳,偽簽離職監工姓名,用以表示他有到場監控。
不僅如此,103年農曆年前,水利處發佈新聞將開放自行車道給民眾使用,但該工程因馬賽克拼貼工程未完工,黃明仁備感壓力,竟放水查驗,由業者順利過關完成竣工。
102年間,他在辦理興隆路涵管改善案時,明知業者沒有派員常駐工地執行監造,竟找王雅康等3名同事,接受業者招待喝花酒,仍予以包庇請領監造服務費及規避扣罰。
另名技工王雅康在辦理河濱公園疏散門及堤防美化2件標案時,也以相同方式包庇業者,還在一天之中,接受業者招待,到3家酒店喝花酒;由於廉政署接獲檢舉發函調取資料,王雅康竟將此事告知業者;審理時,黃明仁及王雅康均否認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