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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扣友人逼毒犯交槍 法官:與擄人勒贖何異?

2017/10/30 18:27

警方扣留毒犯友人當作人質,被依妨害自由罪起訴。(資料照,記者陳昀攝)

[記者陳昀/桃園報導]桃園市龜山警分局4名偵查員為了逼毒犯繳出黑槍,竟強留第三者上偵防車當「人質」,雖然員警矢口否認,對方卻指證歷歷、還通過測謊;法官認為,員警這種行為與「擄人勒贖」簡直沒差別,依妨害自由罪判3到4個月徒刑、「不可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龜山分局表示,對司法判決表示尊重,但會協助同仁上訴,也會加強要求偵辦各類案件時,應遵守程序正義,避免觸法。

桃園地院調查,2011年8月3日,龜山警分局偵查隊徐姓小隊長帶領郭姓、莊姓和葉姓隊員,到八德區章姓男子住處查槍,要求章姓男子自己繳出槍枝,否則就驗尿。章男擔心施用毒品遭逮,答應馬上去「找槍」,員警擔心嫌犯落跑,因此扣留當天正好到章男家拜訪的孫姓男子,跟章男講「找到槍回來就放人」,員警將孫男留在偵防車上1個多小時,待章男拿槍回來果然依約放人。

孫性男子也有毒品前科,當警方強行留置,不敢反抗、呼叫,直到新竹地檢署4年前偵辦槍枝案時,查出徐姓小隊長等人涉嫌押人取槍主動偵辦。

法院審理時,徐姓小隊長等4人都否認限孫男的行動,表示當時都在巷口等章姓男子,沒人押他進偵防車。

不過,孫男指稱,偵查隊員將其留置在偵防車後座,其中2人還分別坐在他左右兩側,孫男還通過測謊,加上章男指證歷歷說當拿槍返回時孫還在偵防車上。法官因此認定,徐男等4名員警限制孫男行動自由、辦案方式可議,依妨害自由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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