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家父被當死人20年 復活為錢不為兒
李姓男子離家20年,妻兒都以為他已死亡,沒想到20年後出現家人面前,竟是提告向兩子索討扶養費。圖為台北地院。(資料照,記者溫于德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李姓男子20年前與太太離婚,拋下兩名幼子即離去,音訊全無,全家人都以為他死了,未料日前突然「復活」,不是為了想見孩子,而是年邁無工作能力,提告要孩子給付扶養費。台北地院審酌李男確曾短暫照顧小孩,但兩子月收入僅萬餘元,經濟狀況不佳,判他們每月各給付扶養費1000元。
李男曾短暫照顧兩子,與妻先分居後離婚,消失在孩子的生命中,但因學歷不高謀職不易,現年66歲,名下沒財產,每月領取中低收入補助7463元,生活困難,想到膝下尚有兩子,提告要求他們每月給付扶養費6000元。
長子表示,爸爸跟媽媽離婚前就沒住在家中,對他的印象停留在5歲前,只記得名字,直到接到法院文書,才知道爸爸還健在。
長子又說,幼時罹患腎臟病住院,久病未癒,從未見過爸爸來醫院探視,也沒有接受爸爸照顧的記憶;次子則直言,「對爸爸完全沒印象」。
兩子均指出,月收入僅萬餘元,扣除租金、水電費5、6000元,連媽媽都快養不起了,根本沒有能力養爸爸。
法官調閱相關資料,稅務明細顯示長子近3年所得9萬2953元,次子為0元;學歷方面,兩人僅國中畢業;工作而言,兩人都是臨時工;財產部分,均無房子、車子、股票、存款,堪認經濟拮据。
法官指出,李男與妻分居即未履行照顧子女義務,小孩重病四處求醫,也未返家關心、探視或照顧,等到20年後提告,才讓兒子知道他還活著,因此就算兩子有直系血親扶養義務,也可減輕。
法官認為,兩子經濟窘迫,符合民法「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亦可減輕扶養義務,在雙重減輕下,判兩人每月各給付1000元扶養費,直到爸爸身故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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