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等貴賓」害飛機誤點 乘客告機師、副機師妨害自由
石男質疑飛機延誤又被拒絕到空橋呼吸新鮮空氣,控告正、副機長妨害自由,桃檢偵結不起訴。(記者鄭淑婷攝)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石姓男子去年7月20日搭乘長榮航空班機出國,完成登機後他不滿表訂起飛時間是下午2點10分,飛機卻遲遲未出發,懷疑是為了等候某不知名重要貴賓,加上他認為機上無空調想到空橋呼吸新鮮空氣遭拒,怒控周姓機長、盧姓副機長涉嫌妨害自由,檢方指出,依據民用航空法及民用航空局規定,在艙門關閉、等待起飛之際,機長對於維護機上秩序及安全問題,有權做一切必要的指示,難認有妨害自由之嫌,偵結予以兩人不起訴處分。
石男指控,當時乘客已完成登機,但飛機卻遲未起飛,懷疑是為了等重要貴賓才延誤,由於機上沒有空調,他感覺身體不適、頭暈想吐,於是按了服務鈴表示想到空橋呼吸新鮮空氣,但被飛機上的「某人」拒絕,該人告知他要繫好安全帶並坐好,他已不確定該人是誰,當時正、副機場沒在現場,但他認為機上人員處理不妥,因此對正、副機長提告;他向長榮航空及桃園市政府消保官投訴,陳姓客服部陳姓管理課長回覆時,明知班機起飛時間為下午3點多,回覆的起飛時間確非實際的時間,另控告她涉嫌偽造文書。
檢方指出,當時正、副機長均未在場,難認兩人有私行拘禁的犯意聯絡,另,縱使兩人有授意機上人員,但依據民用航空法及民航局規定,在班機艙門關閉、等待起飛之際,正、副機長對於維護機上秩序、安全,有權力做一切必要的指示,包括要求乘客留置在位置、勿隨意走動等,都屬於正、副機長的權限範疇,並不構成「刑法」妨害自由。
至於陳姓管理課長的回覆,是根據公司登錄的資料,根據航空公司的回覆,公司定義的「起飛時間」,是空橋收起、機長放手煞車的時間,而非飛機離地時間,當天空橋收起、機長放手煞車的時間為2點14分,而離地的時間為3點9分,只是與石男所認知的起飛時間定義不同,檢方偵結同樣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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