霧燈當頭燈引議 警籲正確使用
2017/08/28 19:33
霧燈當頭燈易生危險,警籲正確使用。(記者陳賢義翻攝)
[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台東縣警局近日頻接獲民眾檢舉,有用路人好於白天或夜晚天候良好時開啟霧燈,將霧燈當作頭燈的輔助光源或車後燈使用,籲用路人正確使用,因為霧燈為發散光源,照射距離較近,照度較強,如在平時即配合頭燈或作為車後燈使用,很容易造成前後方駕駛人產生「眩光作用」,選擇正確的使用時機很重要。
「霧燈真的好剌眼,頭都暈了。」用路人阿權說,明明是好天氣,但每每夜間開車返家,都會遇逢少數「白目」人將霧燈當頭燈,發出光源從照後鏡反射,都會造成他眼晴不適,甚至頭暈暈的,實在太過份,倘若因此肇發事故,後果不堪設想。
縣警局交通隊表示,不正確的使用燈光,會造成其他用路人雙眼產生眩光作用,減低用路人的能見度及感識距離,這是因為用路人的眼睛在受眩光作用後,至恢復適應原光度的情況間,瞳孔為適應光線強度變化而發生收縮或擴大的變化,能見度急速下降,影響感識距離的判斷力。
交通隊表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規定「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也明訂「前霧燈與頭燈不得連動」,除非頭燈或前霧燈或車寬燈或尾燈點亮,否則後霧燈不得點亮,裝置前霧燈時,後霧燈應能單獨熄滅,及前霧燈限用黃色或淡黃色或白色,後霧燈限用紅色,如有在正常天候違規使用霧燈,可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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