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蔚山虧空大同17億案 更審重判8年、併科3億
2017/08/23 12:04
林蔚山(右)虧空大同17億案 更審重判8年、併科3億元。(資料照,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涉嫌挪用公款,金援自己私人投資的通達國際公司,造成大同集團虧損17億元,高等法院更一審今依證券交易法的特別背信罪,將林蔚山重判8年、併科罰金3億元,另外林未扣案的犯罪所得13億5千多萬元,則宣告沒收、追徵。
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89年間經人介紹認識女子周雲楠,得知周女的通達國際公司正研發筆電,林以個人的資金投資通達電子公司。
但通達不斷虧損,最多虧損達10多億元,林蔚山指示大同子公司、尚志資產主計長黃仁宏挪用公款金援通達1.8億元,還指示尚志投資入主通達,並擔任保證人協助清償債務,導致大同集團虧損17億餘元。
檢調單位偵辦後,認為林蔚山對大同公司造成17億多元的呆帳,依證交法的背信罪嫌將林蔚山、通達董事長周雲楠等人起訴,一審判林蔚山4年6月,高院將林改判8年、併科罰金3億元,而林蔚山另犯下刑法背信罪和違反公司法的部分,分別判3月與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確定。至於林蔚山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最高法院前年11月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今上午宣判,依證交法的特別背信罪,判林蔚山8年徒刑、併科罰金3億元,另宣告林的犯罪所得13億5千多萬元,應予沒收、追徵,另判黃仁宏2年徒刑、緩刑5年,並應繳交100萬元給公庫,本案還可上訴。至於同案被告周雲楠,在更一審時撤回上訴,其一審判決4年半徒刑已先確定,並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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