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骷髏頭」原料摻熱狗賣早餐店 台全負責人一審無罪
位於台北市內湖區的「台全熱狗火腿行」,涉嫌使用外袋印有骷髏頭圖案的非食品級亞硝酸鈉,製作熱狗等食品,再販售給雙北多家知名早餐店。(資料照,記者謝君臨翻攝)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台北市內湖區的台全熱狗火腿行,將非食品級的亞硝酸鈉、硝酸鈉添加在火腿、熱狗、培根等產品,販售給連鎖早餐店業者,負責人黃靜芬遭士林地檢署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起訴,但士林地院認為,這2種添加物本就准許做為肉品保色劑使用,雖然台全使用非食品級,但檢驗都符合食品級標準,無法證明有害人體健康,判決無罪。
添加工業用亞硝酸鈉
檢方前年11月搜索台全公司,扣到25公斤裝的非食品級亞硝酸鈉、硝酸鈉各一大包,都已被拆封,添加在熱狗、火腿及培根等產品,問題產品從2013年6月21日至2015年9月21日,陸續賣至東方美、橙果早餐店、YAMI YAMI早餐屋等,總計賺進1717萬餘元。
黃女當時辯稱,原料包裝外還會再套上白色的編織袋,因此沒注意到是工業用;檢方認為,雖然亞硝酸鈉及重金屬檢驗結果符合規定,但包裝上畫有骷髏頭,註明吞食後會產生毒性,仍依違反食安法起訴黃女。
但判決指出,食安法15條第1項第10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能僅著重有無取得主管機關登記許可,否則,廠商食品有登記許可、有害物質超標,與無登記許可、有害物質符合標準兩者相比,前者對人體危害較大,反而刑罰會較輕,恐違反立法目的。
再者,硝酸鈉和亞硝酸鈉原本就是准許添加在肉品、做為保色劑使用的物質,而且亞硝酸鈉本身就具有毒性,有些食品級包裝上也會印製骷髏頭提醒,既然台全使用的非食品級亞硝酸鈉符合食品級標準,就不能證明產品有毒或有害人體,因此判決無罪,至於是否應對黃女處行政罰,應由衛生單位決定。
「台全熱狗火腿行」涉嫌使用外袋印有骷髏頭圖案的非食品級亞硝酸鈉,製作熱狗等食品。(資料照,記者謝君臨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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