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錢後下跪道謝致歉才離去 法官:不算強盜
2017/08/09 20:02
男子搶錢後下跪道謝,新北地院認定他所為不算強盜,而是恐嚇取財。(情境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張姓男子於去年6月因缺錢幫小孩買奶粉,尾隨楊姓女子(化名)進入公寓樓梯間,左手摀嘴、右手亮出剪刀說「沒有要劫色,只要錢就好,1、2千塊也可以」楊女要求鬆手後,從包包內拿1千元給張男,他收到錢後「咚!」的一聲下跪道歉才離去;新北地院認定他所為不算強盜,而是恐嚇取財,判刑2年半。
檢方依攜帶兇器強盜罪嫌起訴張男,不過,合議庭認為,被害人交付財物時,包包內還有其他錢,只選擇給1千,且交付款項時,張男已無強力壓制被害人,並下跪道謝,認為被害人自由意識雖受影響,但未達全面喪失程度,與強盜罪要件不同,僅構成恐嚇取財。
檢警調查,20多歲的張男有多項竊盜前科,原在工廠打零工,被資遣後身上沒錢,又有小孩要養,決定行搶;去年6月29日晚間9時許,他騎車在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街頭尋找下手目標,發現工作晚歸的楊女獨自走入巷內,張男尾隨其後,趁楊女走進公寓大門時,左手摀嘴、右手亮出剪刀抵住腰間說:「沒有要劫色,只要錢就好,1、2千塊也可以!」
楊女嚇壞,出聲要求張男鬆手,隨即從包包內掏出1千元,還好心勸告:「別再犯罪,好好找工作!」,他收到錢後「咚」的一聲下跪道歉,再以雨衣遮臉逃離現場,楊女隔日晚間才到警局報案。
法官認為,張男因家中有幼兒,急需款項購買幼兒奶粉等物,隨機犯案,所為實屬不該,對被害人身心造成極大恐懼與傷害,判刑2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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