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學生讓學弟到租屋處午睡 睡醒打鬧玩成真性侵
16歲女學生在校外租屋,她讓年齡大她2歲的學弟到租住處午睡,2人睡醒嬉鬧,學弟竟騎上學姐身體、強力脫掉衣褲性侵。(情境照)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16歲女學生在校外租屋,她讓年齡大她2歲的學弟到租住處午睡,兩人睡醒嬉鬧時,女學生對學弟說「你應不敢對我性侵!」,學弟回說「不要以為我不敢」,就真的騎上學姐身體、強力脫掉衣褲性侵。二審法官判這名亂來男學生3年6月徒刑。
受害女學生指控,18歲男子阿成年紀比她大,因為阿成休學過,變成她學弟,一起上過課認識,但只是普通朋友關係,案發前,阿成曾2晚到她租屋處睡覺,2人獨處也沒發生什麼事。104年10月5日下午,她再讓阿成到租住處午睡,沒想到阿成竟性侵她。
女學生坦言,當時2人午睡醒來、有打鬧玩碰了肚子、手,過程中她有講了類似挑釁阿成的話說「你應不敢性侵我,你不敢!」,阿成回說「不要以為我不敢哦!」,那時以為學弟是跟她開玩笑,沒想到竟真的對她伸出魔掌、直接坐到她身體強脫其衣服、胸罩與褲子,她的雙手還被對方用衣服綁住,就這樣清白之身被毀。
女學生怒指,她有對阿成一直大聲表明不要、踹他肚子反抗,還是遭阿成性侵得逞,事後與好友提到此事,友人鼓勵她揭發學弟狼行、幫忙報警法辦。
阿成辯稱他是被學姐挑釁笑他不敢跟她發生性關係,遭激怒後才脫掉學姐的衣褲、發生性關係,2人發生性行為前,他沒問學姐是否同意,但學姐也未表明拒絕或反抗,女方原先無意控告他,是女方友人知情後才向警方報案。
台南高分院法官調查認定阿成辯解都是推卸之詞、不足採信,他濫用女方對他的信賴,罔顧朋友情誼對女方強制性侵,造成受害女身心極大創傷,犯後也未獲得女方的原諒與和解,因此判處3年6月徒刑,還可上訴。
南市社會局長劉淑惠表示,女學生一來提供住處給學弟睡覺,易引起對方誤會,二則又以語言刺激挑起對方付諸行動,是極度危險的行為,建議女學生不要輕易在住處容留男性,製造男女獨處環境更是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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