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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大了!沒親密行為 慫恿離婚改判賠20萬

2017/07/21 13:27

法界人士表示,通姦求償案如林案兩造收入不高,又未查獲具體肢體親密接觸或性行為,賠償廿萬元,的確罕見!(示意圖)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林姓男子與有夫之婦王女交往後,不斷以臉書、LINE、電話等方式,慫恿她離婚,導致對方家庭失和,被她丈夫潘男發現求償卅萬元,屏東地院以二人沒有親吻、擁抱、發生性關係,判決潘男敗訴,但上訴高雄高分院後大逆轉,認為林男要求王女離婚,引起家庭糾紛,改判賠償廿萬元確定,案情相當罕見。

潘姓原告指出,林男自去年一月至五月間止,連續以臉書、LINE、電話等方式,追求其妻王女,二人交往期間,並慫恿她離婚、離家出走,甚至要求跟他住在一起,導致夫妻不斷爭吵,身心備受煎熬,要求賠償卅萬元精神慰撫金;林男則未現身答辯。

屏東地院認為林男和王女未曾親吻、擁抱或發生性關係,也未破壞家庭婚姻,不構成侵權行為,判決林男不用賠,潘不服上訴後,高雄高分院開庭後大翻案,改判要賠償廿萬元。

二審合議庭法官調查,林男寄給林女簡訊內容:「先把事情處理好,現在這樣他(指潘)一直相信妳一定有做對不起他的事,他現在已經在查了,只有妳相信他給出去是要放手了」、我有說要離開你嗎?」等語,足認二人確有不正常男女情愫交往,已逾越正常男女交往程度,改判潘男勝訴。

法界人士表示,一般通姦求償案,法院會就案情內容、兩造社會地位、經濟狀況等因素,決定賠償金額,如林案兩造收入不高,又未查獲具體肢體親密接觸或性行為,賠償廿萬元,的確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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