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清潔劑害女友腳灼傷 刑、民事都栽
2017/07/12 11:35
莽男對女友丟擲裝有腐蝕性冷氣清潔劑的玻璃瓶,導致對方雙腳灼傷,刑事被判刑,民事也判賠。圖為台北地方法院。(記者溫于德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北市一名女子與同居人合夥經營小吃店,但因店內帳務問題發生爭吵,她竟被丟擲腐蝕性清潔劑導致雙腳灼傷;被害人事後對同居人提出傷害告訴,怎知又被竊登電子信箱窺視相關刑事告訴,遂再加告妨害電腦使用罪。合夥人事後被法官依過失傷害判拘40日、妨害電腦處2月刑期,得易科罰金20萬元確定;民事部分則須賠償25萬元精神慰撫金,仍可上訴。
據了解,當事雙方原為男女朋友,並合夥經營位於西門區的知名小吃店;不過兩人在去年元月10日因店面帳務問題發生爭執,女方竟被男方丟擲裝有腐蝕性冷氣清潔劑的玻璃瓶,瓶子掉落後潑出的液體再濺至腳部,造成雙腳皆有灼傷傷勢;合夥人事後除被分手也遭提起傷害告訴,並申請保護令不得靠近。
但心有不甘的被告,未曾忘記被害人電子信箱密碼,竟在隔月偷登對方雅虎信箱並窺視一封標題為「刑事告訴狀」的電子郵件,也將該信轉寄至個人信箱。他事後又被發現盜用,再被告妨害電腦使用罪。
刑事一審認定被告確有所犯,依過失傷害罪判拘40日、妨害電腦部分則處有期徒刑2月,若易科罰金,則以2000元為一日折算標準,共需繳納20萬元罰金;案件上訴二審後遭駁回定讞。
老闆娘於民事答辯時透過律師遞狀指出,前男友丟擲清潔劑行為使其精神痛苦、登入信箱則侵害個人隱私權,因而分別求償100萬與50萬。被告雖承認犯行,但兩手一攤地表示,因無力繳納罰金,目前正待入監服刑中、無力賠償。
法官審酌後認定告訴人在潑酸部分應獲賠20萬、侵犯隱私權則獲5萬精神撫慰金;意即被告須為其莽撞行為付出25萬元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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