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0.37毫克還出車禍 法官判他無罪
吳姓男子去年7月,騎車行經新北市林口文化北路與八德路口時,與汽車發生擦撞,酒測值0.22毫克,回溯騎車上路時約0.37毫克。圖為酒測場景,非當事人。(資料照,記者張瑞楨翻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吳姓男子去年7月,騎車行經新北市林口文化北路與八德路口時,與汽車發生擦撞,酒測值0.22毫克,回溯騎車上路時約0.37毫克;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每個人體質不同,回溯非精準的「絕對值」,且車禍是汽車駕駛闖紅燈所致,警員又沒作直線測試及繪製同心圓等,無法證明吳男不能安全駕駛,判無罪。
去年7月23日下午1時許,吳男在林口文化北路與八德路口某工地飲用啤酒後,下午2時許仍騎車上路,行經文化北路與八德路口時發生擦撞,警方獲報到場處理,測得呼氣內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22毫克。
檢方以國人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消退率,為每小時每公升0.0628毫克計算,計算他酒駕上路至酒測時間,推算出他酒駕時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7毫克,法院簡易判決也接受此觀點判他3月徒刑。
吳男提出上訴稱,他雖有喝酒騎車,但車禍並非違規或注意力降低等情形造成;合議庭認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是不能安全駕駛的構成要件之一,但還須判斷當事人有無不能安全駕駛情事。
合議庭調查,雖以回溯方式吳男酒測值超標,但代謝速率會隨種族、性別、體重、個人代謝率及是否經常喝酒等因素而有所差異,以事故發生後某段時間所測得的酒精濃度,想推算出事故發生時的實際濃度,是一種不精確、不可靠,也無法令人信服的推論。
合議庭認為,國人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消退率,可否排除具特異體質或特殊疾病者,仍有疑問,非人人可一體適用,每小時酒精倒推計算代謝率只是概估的「平均值」,非精準的「絕對值」,且當時吳男騎車方向是綠燈,車禍發生原因是汽車駕駛闖紅燈所致,警方又無測試直線或繪製同心圓,判決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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