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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池塘水洗車道 他挨告竊水不起訴原因是...

2017/06/17 15:04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黃姓工程行員工,受託沖洗新北市五股區河濱高灘地自行車道,未先取得臨時用水權,就直接抽取疏洪道池塘水來沖洗路面,遭行經民眾檢舉,事後被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送辦竊水,但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此行為僅違反水利法前段的行政罰,不符刑事罰,因此將黃男不起訴。

處分書指出,去年7月31日下午,黃男開著空水車,到五股疏洪六路的濕地公園,抽取池塘內5噸的蓄水後,再用於沖刷自行車道路面,民眾看到後向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檢舉,水利局函轉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查辦後,將黃男依涉犯竊盜罪移送。

黃男到案後表示,以前都是抽取路邊池塘的水來沖洗路面,不知道原來不能抽,坦承便宜行事。

檢方認為,黃男雖未取得水權就擅自取水,但並無損及一般公司權益,因此無法認定他涉違反水利法第93條第1項後段擅自取水侵害他人權利罪,其用水行為,應屬違反同條項前段的行政處罰規定範疇,主張僅做行政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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