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友人出氣怒開3槍 男傷人左腿遭求償
2017/05/25 11:28
胡姓男子(中)攜槍投案。(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黃姓男子與友人前往新北市「晶宴複合式餐廳」吃消夜,但與隔壁桌不相熟的男子起衝突,遭對方友人開槍導致左腿骨折;幸遭送醫後無生命危險,立即報警處理。開槍嫌犯胡男逃亡近一個半月後才攜械投案;傷害罪部分被判有期徒刑1年2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則處4年2月刑期,同時面臨200萬元的民事求償。
台北地院今天上午就民事部分開庭,進行準備程序;被告今未委任律師到場、本人也未到庭;被害人則因出國僅由律師開庭。法官最後要求被害人整理相關單據以證明損失情況,以便日後審酌。
全案起因於,黃男與友人到餐廳吃宵夜,因細故在離場時與臨桌不認識的男子起衝突,此時胡男拿出預藏改造手槍朝被害人左腿怒開3槍,導致骨折,事後挨告。
一審公訴檢察官開庭時指出,被告早在第2槍已命中被害人腿部,竟又再開第3槍,顯見已非僅只於恐嚇,且腿部有動脈存在,即使未對腿部開槍,但槍枝屬殺傷力大的武器,朝任何部位開槍都可能致命,應以殺人未遂罪論之。但被告辯稱,案發前與被害人並不相識,且對方中彈位置是膝蓋,並非人體致命部位,自認沒有殺人犯意。
法官採信被告說法,傷害罪部分判他有期徒刑10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則處4年2月刑期,應合併執行4年8月,可上訴。檢方事後就傷害罪部分認定判刑太輕,提起上訴。
二審法官認為,被告僅因友人酒後與不熟識的黃男起衝突,就朝對方開槍,顯然藐視法令,且他早有相關前科,因此雖仍依傷害罪判刑,但加重改判有期徒刑至1年2月,加上原審槍砲刑期,現正待法院訂定被告應執行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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