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滬祥性侵菲傭 5親友偽證也遭判刑
前新黨立委馮滬祥被控性侵菲傭案,去年10月遭判刑3年4月定讞。(資料照)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前新黨立委馮滬祥被控性侵菲傭,但他始終否認犯行,友人陳鵬仁、3名女兒、女兒友人張蘭石為幫馮脫罪,於偵審期間涉偽證;馮去年10月遭判刑3年4月定讞,士林地方法院據此認定5名親友偽證,因符合減刑標準,判陳男6月徒刑,其他4人5月徒刑、緩刑5年。
馮滬祥被控2004年1月23日下午,趁妻兒不在家,在住處性侵菲傭,一審至更二審皆依強制性交判有罪,菲傭更三審翻供,改口因馮妻不尊重她,才挾怨報復,未遭性侵,更三、更四審改判無罪,但最高法院以違反經驗法則發回更審,更五、更六審又改判有罪,最高法院去年10月駁回上訴,馮遭判3年4月定讞。
馮在偵審期間,以家人在場、忙於處理「機密訪日行程」等辯詞,撇清他不可能在菲傭指控的時間點犯案,「牽拖」長女馮復華、次女馮國華、三女馮文、張蘭石、陳鵬仁及助理陳蔭華,6人只好出庭具結。
判決指出,馮復華、馮國華及張蘭石皆稱,案發當時都在北市士林華齡街馮宅,馮文也稱當天有使用馮國華手機,但檢察官調閱通聯,發現發話地址皆不在馮宅,馮文與馮國華也相隔兩地,不可能使用馮國華手機。
陳鵬仁則稱,他與馮滬祥計畫訪日,案發當天下午坐計程車前往美國在台協會拿護照,途中接到馮滬祥電話討論行程,談話時間約10分鐘,但當天下午馮滬祥手機、馮宅市話的通聯,根本沒有與陳鵬仁通話的紀錄。
士林地院認定5人偽證,並指犯案時間在2007年4月24日前,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得減刑二分之一。
由於陳鵬仁始終否認犯行,遭判刑6月,未獲緩刑;另4人則因審理期間認罪,合議庭認有悔意,判刑5月,緩刑5年,馮家3女6個月內應各向公庫支付20萬元,張蘭石則應付保護管束,義服勞務150小時。
另外,陳蔭華因誆稱馮滬祥案發當天有與陳鵬仁通話,也遭檢方起訴,但合議庭認為,陳蔭華與馮滬祥聯繫時,從馮滬祥口述得知此事,受誤導才如此證述,無偽證犯意,判她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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