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機車輾坑洞摔水溝溺斃 區公所被判國賠230多萬
2017/04/10 23:43
圖為台南地院。(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林姓老翁騎機車行經南市新化區南一七五線路段,因路面有未設警示設施的坑洞,林翁輾過坑洞、重心不穩摔車跌入水溝溺斃。林翁妻小提起國賠訴訟,一審法官認定新化區公所有管理道路缺失,依責任歸屬判公所共賠二百三十多萬元給林妻與三名子女。
林翁妻小提告指出,一0四年七月二日下午四點許,七十六歲的林姓老翁騎機車沿南一七五線道路由南向北行駛,行經新化區路段時,因路面有坑洞、且未設置警示設施,導致林翁機車輾過坑洞時重心不穩、摔車跌入路旁水溝溺水,合併溺水窒息與頭、胸撞傷,當場死亡。
死者家屬主張,新化區公所是此路段管理機關,竟未及時修補坑洞與置放警告設施,影響行車安全,因此提出國賠,但區公所拒絕理賠,不得已才提國賠訴訟。
新化區公所認為,林翁行經該路時天氣晴朗,應能及時發現坑洞、閃避,又坑洞距其跌落處距離有六十七公尺,如真撞到坑洞摔車,應隨即倒地,怎會離開坑洞數十公尺後才摔落水溝?林翁未注意車前狀況也有過失。
台南地院審認,此坑洞長約一.一公尺、寬0.七公尺、深0.一公尺,坑洞大小顯然非一朝一夕形成,足以影響行車安全,應為常人能預見,新化區公所既然是管理維護機關,卻任令坑洞逐漸擴大,未及時修護,有管理上的缺失,林翁遺屬求償有理。
不過,法官勘驗監視器車行影像換算出林翁騎機車的時速約六十一.九公里,遠超過此路段速限四十公里,對此車禍意外,林翁本身也有過失,雙方各要負擔五成責任,依過失相抵原則,判被告共賠二百三十多萬元給林妻與三名子女;此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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