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錯通聯還起訴 收簿手無罪
測謊雖沒通過 但不利張男證據 已逾期無從調查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莊姓男子於二○二一年把銀行存摺交給詐欺集團,他供稱是同年九月十日與「收簿手」張姓男子在苗栗面交,張男全盤否認,測謊卻沒通過,檢警可能太相信洗錢犯莊男供詞,僅調閱兩人八至九月的手機通聯與基地台位置,雖發現無交集,檢方仍起訴張男,法官卻推論面交時間應是十月七日左右,質疑檢方調閱期間太侷限,這項恐不利張男的證據,檢察官卻沒有調查,現在又已逾期而無從調查,判決張男無罪確定。
檢警調閱兩人通聯 無通話等交集
判決書指出,莊男於同年十一月落網後向警方供稱,他手機接到代辦貸款簡訊,撥打簡訊上的手機號碼借錢,對方要求他提供存摺與金融卡,九月十日於苗栗市面交,事後他沒拿到貸款與酬勞,卻有十八名詐欺被害人,匯款共一六○餘萬元到莊男帳戶被領光,台中地院依洗錢罪判處他五月徒刑,併科罰金二萬元,應入獄執行。
警方從莊男提供的手機號碼查到張男,但張男全盤否認,檢警調閱兩人八至九月通聯,發現基地台沒有重疊,也沒有通話等交集。
不過,針對張男是否「收簿手」?他沒通過測謊,台中地檢署依加重詐欺罪起訴張男;台中地院一審認為,測謊僅供參考,莊男對面交時間有四種不同說法,就連面交前是否打電話給張男,也是說詞不一,他指證張男是收簿手,此說不足採信,判決張男無罪。
地院︰測謊僅供參考 不足採信
中檢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莊男帳戶是十月七日才變更密碼與申請網路帳號,莊男同一天把網路帳號綁定自己的手機號碼,第一位被害人匯款時間是十月八日,可推論面交時間應是十月七日左右,但檢警調閱兩人通聯紀錄與基地台,卻侷限在八至九月,導致無從比對兩人十月七日的行蹤位置,現在想再調閱,也因逾電信業者六個月保存期限,而無從調查。
法官強調,這項原本可能不利張男的證據,檢察官沒有調查,就不能以張男是手機門號使用人,就對張男做不利推論,駁回檢方上訴,張男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