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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會議》移審後檢方得聲請羈押 法務部力推

2017/03/30 12:06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組檢討防逃機制,法務部力推檢方得於審理階段聲請羈押。圖為第五組召集人梁永煌(左)、會議副執行秘書林峯正(右)。(記者黃欣柏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司改國是會議第五組今除聚焦檢討反貪腐法制外,也針對防逃、追錢等現行制度提出檢討方案,對於民眾關心的防逃制度問題,除分組委員提出看法外,司法院及法務部也分別提出報告,其中法務部拋出「審判階段檢察官得聲請羈押」方案,盼未來案件移審後檢方仍有羈押聲請權。

法務部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僅規定檢察官得於偵查中聲請法院羈押被告,卻沒有明文提到檢方可否於起訴後的審判階段聲請羈押,目前實務上多認為檢方在移審後即不再有羈押聲請權,縱使聲請也只是在於促使法院依職權發動羈押,甚至司法院在其所頒定的「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中,也明文規定檢察官僅於偵查中得聲請羈押,審判中無聲請權,應以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

法務部認為,檢察官身為犯罪追訴主體,應在整個訴訟程序中都有聲請羈押的權限,不應以「偵查中歸檢察官,審理中歸法官」的二分論來切割;此外目前法院因認定檢察官在審理中聲請羈押不合法,甚至連裁定駁回都不必,也造成檢方無從提起救濟的問題;除審理期間可聲請羈押,法務部也建議,未來應要求被告有到庭聆判之義務,如為重罪判決,即可予當庭羈押,避免被告得知被判重刑後逃亡。

對於此項議題,司法院也同意研擬要求被告應到庭聆判,並於被告被判重罪時直接啟動羈押審查程序,但應慎重為之,先以羈押以外的其他替代方法為前提,例如以科技設備監控、實施居家監禁、要求被告交付護照或旅行文件、斷絕被告逃亡資金來源等,此外檢察官也可在有相當理由認定被告有逃亡之虞時,逕行予以拘提或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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