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警察盤查施暴 男子判刑3月
2017/03/20 19:05
台東王姓男子不滿酒後遭警攔路盤查,不但作勢揮拳,還抽出皮帶攻擊,台東地方法院(圖)審結,依妨害公務罪判刑3月。(資料照,記者陳賢義攝)
[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台東王姓男子不滿酒後遭警攔路盤查,不但作勢揮拳,還抽出皮帶攻擊,台東地方法院審結,依妨害公務罪判刑3月,台東地檢署認為王男曾在100年間因觸犯殺人未遂,102年又因傷害及恐嚇安全罪分別被判刑,應屬累犯,不服提上訴,法官以認事用法無不當駁回。
去年8月間,王男因下班後心情欠佳喝酒,徒步返家途中遇警盤查,怒火中燒大反擊,出言辱罵、作勢揮拳,還抽出褲子皮帶揮打,打中其中1名李姓警員頭部,經制止仍未停止暴行,訊後,被依妨害公務罪嫌移送,東檢偵結以累犯起訴,求處6月徒刑。台東地院審理,認為王男已有悔意,且取得員警原諒,判處有期徒刑3月。
檢方不服判決,認為王男對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施強暴,難認輕微,加上王男除了在100年間觸犯殺人未遂,另在102 年間因傷害及恐嚇安全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103年1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應累犯,提上訴。
台東地院審理,認為王男平時不喝酒,在公司表現優秀,經偵、審程序足認已知酒後可能情緒失控,具悔意,審酌過程也未有檢方所指摘漏未注意以揮舞皮帶毆打警員的方式,對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施強暴;其次王男前案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被害人的關係、所生危害、犯後態度、是否賠償被害人等,均應與本案逐項比對,綜合審視有無高度相似性,不得僅因王男犯行包含傷害罪質遽判處與前案相同或較重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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