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滿多補票向台鐵求償 法院判賠3元定讞
2017/03/12 16:44
一名程姓男子指稱自己遭到台鐵售票員強制補了23元的票,因此向台鐵求償20萬,但因法提出證據且依照台鐵明規等等因素,最後法院判決台鐵僅需賠償3元。(資料照,記者蘇金鳳攝)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花蓮縣一名程姓男子,去年1月底買了板橋到花蓮的普悠瑪車票,但在台北站才上車,花了23元補足板橋到台北的費用後,才得知不用補票,到目的地後扣除手續費20元只退返3元,導致程男不滿向台鐵索賠20萬元,敗訴後再上訴要求至少要退返23元全額,但台北地院日前判決台鐵僅需退還3元,全案定讞。
據《蘋果》報導,一名程姓男子去年1月底購買板橋至花蓮的普悠瑪號,從台北站上車,詢問售票小姐後,被告知須補「板橋至台北」的票價23元,但程男上車後發現,此列車根本就會經過台北車站,根本無須補票,向車長反映後才知道自己重複購票。
程男到達花蓮辦理退票時,因須依規定扣除票價20%,但不得低於20元,因此僅退還3元,他認為台鐵強制補票又扣手續費,憤而求償20萬元。但台鐵指出,售票員並沒有「強制」他買票,且依規定,列車發出後超購的車票是不能辦理退票的,是因程男票上有車長簽詞才讓他退,且當天列車燈資訊正常,與程男說詞相左。
一審台北地院簡易庭認為,「板橋到花蓮」已涵蓋「板橋到台北」,程男指稱當時售票員以票面沒有台北字樣而要求補票不符合常理,且他也提不出遭強制購票的證據,基於《鐵路運送規則》「未乘區間票價不予退還」規定,台鐵有權不受理退票,但因票上有車長簽詞,才予以辦理,基於明規與上述種種,最後判台鐵僅需付3元退款,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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