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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好的「不能碰那裡」呢? 男花6千買春卻被告性侵

2017/03/06 20:32

保全員鄭男花6千買春,援交妹對他說不能碰下體,但鄭男卻用手指性侵對方,女方因此怒控性侵;法官最後依乘機性交罪判鄭1年8月,並給予緩刑4年,期間保護管束。(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當保全員的新竹縣40歲鄭姓男子,去年4月透過Wechat結識一名25歲援交妹,約砲後講好1小時6千元,相偕到摩鐵開房間。不過,援交妹與鄭男講好只能撫摸、摟抱及喇舌,但絕對不能碰下面,還贈送一次「帶套嘴砲」。鄭男付了6千元後,在摩鐵內激情一番,援交妹也以口交方式完成性交易,兩人如情侶般同睡一床。

鄭男清晨醒來,見到援交妹熟睡的身體,一時凍未條按捺不住慾火,竟用手指性侵援交妹下體,援交妹因疼痛醒來,發現鄭男違背約定,怒控性侵。鄭男向檢警坦承,對方要求不能碰其下體,他確實犯規。

法院審理時,鄭男坦承乘機性交罪,為了與對方和解,鄭男同意分期付40萬賠償對方,才獲女子原諒,並向法官求情給予緩刑。法官認為,鄭男審理時均始終坦承犯行,頗具悔意,被告因一時陷於迷情,而致觸犯乘機性交重罪,事後認錯、和解並正依約分期履行中,以示負責。

法官認為,依法定乘機性交罪最低本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不輕,衡量被告犯罪情況,屬情輕法重,應予減刑,最後依乘機性交罪判鄭1年8月,並給予緩刑4年,期間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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