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查責任 北市勞動局初判康姓司機為蝶戀花員工
2017/02/15 18:44
北市勞動局公布2次勞檢結果,釐清蝶戀花、友力運通和司機之間的僱傭結構,勞動局初步判定蝶戀花為司機雇主。(記者張凱翔攝)
〔記者張凱翔/台北報導〕台北市勞動局今下午,針對2次勞檢蝶戀花旅行社召開記者會說明成果。經調查,蝶戀花負責人周繼弘之父周比蒼名下,包含出事的遊覽車在內共擁有16輛車,勞動局因此初步判定,康姓司機應為蝶戀花員工,蝶戀花和友力通運僅是假靠行、真借牌的關係。但該調查結果仍須和桃園市勞檢處一同報請勞動部職安署做最後認定。
勞動局勞動檢查處長江明志表示,蝶戀花和友力通運雖然有簽車輛租賃與靠行契約,但和蝶戀花離職員工訪談後,發現司機的排班、請假都要經過蝶戀花同意,因此認定蝶戀花與司機存在實質從屬關係,初步判定司機就是蝶戀花的員工。接下來只要和桃園市勞檢、檢調單位進一步蒐集完其他資料、並與蝶戀花現任駕駛進行訪談,將結果回報給勞動部職安署,就能做最後判定。
江明志說,蝶戀花負責人周繼弘之父周比蒼名下有16輛遊覽車無償提供給蝶戀花使用,蝶戀花旅行社負責招攬旅客、安排行程、司機和人員調度;蝶戀花則將車登記在友力通運假靠行,以便符合公路法規,友力再和蝶戀花簽租賃合約讓蝶戀花能合法使用。但實際上蝶戀花旅行社就是車輛實際的擁有者,只要勞動部職安署同意北市勞動局的判斷的話,蝶戀花就要負起很有可能要負起《勞基法》相關責任。
另外,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調查發現,蝶戀花16輛遊覽車的確是靠行,友力通運公司也出示契約書,契約上言明,車輛屬於蝶戀花旅行社所有,只是以友力通運名義掛牌,蝶戀花每個月必須給付靠行費給友力通運,友力通運還出示靠行費用明細,強調遊覽車是蝶戀花所有、司機也是蝶戀花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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