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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內猥褻女國中生 狼師僅輕判

2017/01/12 10:21

補習班狼師猥褻女國中生,遭判刑2年、緩刑5年。(情境照)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高雄李姓理化科補習班老師支開學生,對一名女國中生熊抱、親嘴、摸胸,慾火上身後,帶這名女學生進廁所指侵,後又脫褲要求口交被拒,被害人告訴同學被導師得知通報,李男坦承碰女學生私處,對方喊痛便縮手,辯稱未違反意願,法官判他2年徒刑、緩刑5年,需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被告坦承女國中生的指訴,表示未違反她的意願,在補習班辦公區先支開其他學生,再擁抱、親吻、撫摸對方,經該女國中生同意進入廁所,脫掉她的外褲及內褲碰觸她的私處,因角度不佳造成不適感,對方一喊痛時就縮手,被告否認要求口交。

法官審酌被告身為補習班授課老師,竟未盡為人師表之責,對被害人不知愛護,反為滿足自身性慾,利用擔任授課老師身分地位,在補習班內對未成年女學生猥褻、性交,輕忽被害人年少懵懂,影響將來身心及性觀念的健全發展,念及被告已與少女和解並賠償損害,獲被害人的父母原諒且已悔過,輕判2年、緩罰5年,但需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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