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偉涉性侵8女 遭起訴10罪求刑41年
秦偉被控性侵8女,包含2名未成年少女。檢方建請法院加重其刑,10罪共求刑41年。(資料照,記者胡舜翔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藝人秦偉涉性侵案,今依秦偉涉犯強制性交罪7次,以及強制性交未遂罪3次,提起公訴,因有部分行為均對未成年少女所為,檢方建請法院加重其刑,10罪共求刑41年。
檢方表示,秦偉為演藝人員,並擔任公司負責人,在工作及生活上屢有結識女性之機會,於民國86年間,因參與綜藝節目演出時遭火紋身,經醫護人員及個人長期努力,治療及復健狀況良好,日後屢以此經驗參與或舉辦公益活動,給予外界積極正面之形象。
涉性侵8女 其中2名未成年
但秦偉並未因外界對其肯定而尊重他人,反心懷歹念,挾其正面形象及可能另非從事演藝工作之人產生崇拜、憧憬心理之藝人身分,強行違反8名被害人意願,對與渠等性交或企圖性交而未遂,其中甚至包含2名未成年少女。
檢方調查,91年間,秦偉於聖誕節前後某日,邀約年僅14歲的後援會兼粉絲團成員F女,陪同他前往北市南京東路某廣播室錄製節目,當日16時許節目結束後,秦偉竟至該錄音室2樓廁所內,撥打F女電話,要求她至男廁外等候,而後將她拉進男廁內,強行對F女強制性交得逞。
92年初某日下午,秦偉再度故技重施,在北市忠孝西路某電視台攝影棚錄製節目結束後,將與其他後援會成員前往探班的F女拉至茶水間內上鎖,不顧F女推阻、閃躲表示反對之意,仍強行將F女壓制在角落,所幸當時有人急切敲門,才未讓秦偉得逞。
96年7月,秦偉在某便利商店內,以欲商請拍攝MV為由向年僅17歲之B女搭訕,2日後邀約B女在北市五分埔商圈碰面,而後駕車載B女駛往汽車旅館,期間B女明白表示「不要」,但秦偉仍強行對B女強制性交得逞。
同年8月七夕情人節後的某日晚上,秦偉再邀B女碰面,駕車載B女後,將車駛至北市某巷內停妥,按下副駕駛座開關使B女躺下,不顧B女以手推阻及明白表示「不要」,強行對 B 女強制性交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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