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擎發動、腳踩煞車 沒有開走也算「駕駛」
2016/08/28 23:34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徐姓男子今年3月間,在快炒店喝完酒後,跑到自己的小貨車內休息,但他的貨車違規停車被警方發現,酒測值0.47毫克,徐否認酒駕,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徐當時有喝酒,坐在引擎已發動的小貨車駕駛座,腳又踩在煞車上,已算控制動力交通工具,屬於「駕駛」行為,判他2月徒刑,併科罰金1萬元。
判決書指出,今年3月17日晚間,徐男在快炒店喝完酒後,跑回自己的小貨車休息,但小貨車違規停車,隔日上午近7點時,警方獲報前來取締,發現他腳踩煞車欲駛離,立即攔阻,酒測值高達0.47毫克。
徐男被依簡易判決處刑判2個月徒刑,併科罰金1萬元,徐不服提出上訴指,他確實有喝酒,返回汽車上休息,天亮醒來後,因為覺得悶,欲開啟空調繼續休息,才轉動鑰匙發動引擎,並腳踩煞車,但並未起步,警方就前來取締,當時他發動小貨車並無駛離的意思,小貨車也沒移動或駛出。
不過,合議庭認為,徐男在偵查時坦言見到警方前來,想開車回家,後來又翻供,顯係事後矯飾之詞,且只要行為人控制動力交通工具(例如:轉動方向盤或煞車),即應屬刑法第185條之3所稱的「駕駛」,徐當時坐在引擎已發動的小貨車駕駛座,腳又踩在煞車上,控制動力交通工具,顯非休息,而是處於可立即行駛車輛離去狀態,已對交通安全形成一定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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